
▲职工工伤认定
一、工伤认定范围:中央驻青行业单位、省级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职工。
二、核发文件名称:《认定工伤决定书》
三、办事机构:厅工伤保险处。该处具体负责工伤认定受理、咨询、调查、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和办理认定手续等事项。
四、办事依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第586号令)、《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1年省政府令第8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部令第8号)。
五、认定工伤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六、办事程序: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本厅报告,同时向经办机构备案。
(二)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本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报经我厅同意后,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最长延长至90日。
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本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厅工伤保险处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四)厅工伤保险处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五)厅工伤保险处做出认定工伤意见,报经厅主管领导审批后,正式做出认定工伤结论,下达《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时医疗诊断证明(死亡证明)及抢救记录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鉴定)书;
4、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近亲属关系证明;
5、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及其他有效证明;
2、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3、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4、复退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旧伤复发的鉴定结论;
5、在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6、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必需材料。
七、办理时限
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事实或提供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经办机构。
八、工伤争议处理: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