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欢迎您!
您所在的位置: 主页 > 常见问题 > 网聊记录能否作为呈堂证供?

网聊记录能否作为呈堂证供?  

前不久,兰州中院审理了一起丈夫出具妻子与网友的“QQ暧昧挑逗对话”要求离婚的案件,法院审理后以网络聊天记录真实性无法认定为由,驳回起诉。而在另一起网友强奸幼女的刑事案件中,警方利用QQ聊天记录,确认罪犯的网上虚拟身份与真实身份一致,将罪犯绳之以法。同样是“QQ聊天记录”,作为判案证据为什么有的有效有的无效呢?

法律界人士指出:我国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签名法》中规定,“当事人约定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这就说明QQ聊天记录如果符合电子签名、数据文书的形式,那么就可能形成一个完整的、可行的、在法律程序上认可的证据链。

■案例回放

案例1:破解妻子聊天记录 男子提起离婚被驳回

今年3月,张诚(化名)无意间打开妻子周梅(化名)的QQ聊天记录,看到妻子与几个网友“暧昧”的聊天内容。张诚找人将妻子的聊天软件密码破解,修复了聊天记录数据包,并将聊天记录全部打印出来。张诚随后以妻子与网友的QQ聊天记录作为妻子“出轨”的证据,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法院认定妻子属于婚姻生活中的过错方。10月19日,兰州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以网络聊天记录真实性无法认定为由,驳回张诚的上诉。

案例2:强奸幼女拒不认罪 “QQ”作证领刑4年

近日,安徽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据公安机关提供的“QQ”聊天记录,一审判处涉嫌强奸幼女的罪犯冯唐新有期徒刑4年。

2004年10月22日,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警队接到一群众报案,称其不满14岁的女儿小丽(化名)在一家宾馆被人强奸。刑警经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冯唐新在2004年8月初与小丽通过网上聊天相识。2004年9月8日晚,冯唐新将小丽约到某宾馆,见面后与其发生性关系。但由于被害人亲属报案距发案时间已过去44天,并且没有提供任何直接证据,致使案件难以取得突破。而犯罪嫌疑人冯唐新也否认与小丽发生过性关系。办案刑警在确定冯唐新与小丽在“QQ”号上联系的虚拟身份与真实身份的同一性后,获得了两人在“QQ”上的聊天记录并将其打印出来。法院在审理该案时采信了公安机关搜集的“电子证据”,对罪犯进行了定罪。

通过对以上文章的阅读和了解,相信对您的问题和需求也有一定帮助和指引,建议您花几分钟时间与在线法医沟通。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18170864298

立即在线咨询